推行阳光招生考试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
0791-87936149

您当前位置:厚大教育 >> 自考动态 >> 自考动态动态 >> 浏览文章

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条例

2021/9/15 10:10:45admin

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,根据 (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) 的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。
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,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。


报名与考试


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,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。


首次报名的应考者,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,须持工作证、户口薄和居民 ( 军人 ) 身份证报名。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,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证等学历证件。


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、认定学历、考核验收考试的,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。


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。


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。


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。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、实习、外语 ( 听、说部分 ) 和毕业设计 ( 论文 ) 等,均按五级制 ( 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 ) 记分。


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


考试委员会 ( 以下简称 " 省考委 U 发给单科合格证书,并按规定计算学分。不合格者,不进行补考,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。转专业、转考、停和寄考。


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,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。


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 " 转专业申请表 " ,经县( 区 ) 、地 ( 市 ) 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省考委批准。


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,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。


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,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,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,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。


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,在籍应考者报考相适专业 ; 没有相近专业的,可重新选择专业。


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、转考的应考者,其原考试合格课键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,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。


第十三条 转专业、转考后,原准考证作废,重发新证。


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 ( 一年以上 ) 在外省工作,难以返回本省玲加考试的,经外省考委同意,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。


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键寄回原省考委。


毕 业


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,并取得合格成绩,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,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。


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 ;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,非在职人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。